全面修订
2018年1月19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招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和《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书记范恒山强调,《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相关者多样,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长。做好修法工作,要围绕三个原则: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修订范围上,需要进行全面的修订,尝试一次修正,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未来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工作目标方面,力争形成修改稿,2018年尽快上报国务院。
会议一致同意根据相关工作计划加快修改法律。
行业痛点:最低价中标
2017年5月和6月,人民日报分别发表两篇文章,直接表示“最低价中标,应改”。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列出了限制“最低价中标”、鼓励实施电子招标的规定。
所以2018年《招标投标法》的全面改版值得特别关注!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在1月19日的会议上提出“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未来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人民日报在对江苏、湖北、四川三省100多家实体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已经成为企业重点批判的问题。多位企业领导表示,一些地方和国有企业在招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接力棒不符合新的发展理念。
“最低价中标”,真的该换了!
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征求意见稿》。《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有如下建议:(“红字”,已修订;“蓝字”,待修改)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1.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的要求和条件。”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为20天,网上通过电子招标方式提交的招标文件至少为10天。”
6.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所称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一般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按:有专家指出,该条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滥用的纠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7.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征求意见稿》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配送服务”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帮助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9月20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咨询”栏,进入“《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招标投标法》修改稿公众咨询”栏,对咨询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2.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1.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的要求和条件。”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为20天,网上通过电子招标方式提交的招标文件至少为10天。”
6.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所称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一般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7.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8.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履行合同。”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一、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为中标人的情况及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中说明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2.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履行合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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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订
2018年1月19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招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和《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书记范恒山强调,《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相关者多样,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长。做好修法工作,要围绕三个原则: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修订范围上,需要进行全面的修订,尝试一次修正,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未来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工作目标方面,力争形成修改稿,2018年尽快上报国务院。
会议一致同意根据相关工作计划加快修改法律。
行业痛点:最低价中标
2017年5月和6月,人民日报分别发表两篇文章,直接表示“最低价中标,应改”。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列出了限制“最低价中标”、鼓励实施电子招标的规定。
所以2018年《招标投标法》的全面改版值得特别关注!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在1月19日的会议上提出“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未来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人民日报在对江苏、湖北、四川三省100多家实体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已经成为企业重点批判的问题。多位企业领导表示,一些地方和国有企业在招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接力棒不符合新的发展理念。
“最低价中标”,真的该换了!
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征求意见稿》。《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有如下建议:(“红字”,已修订;“蓝字”,待修改)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1.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的要求和条件。”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为20天,网上通过电子招标方式提交的招标文件至少为10天。”
6.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所称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一般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按:有专家指出,该条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滥用的纠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7.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征求意见稿》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配送服务”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帮助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9月20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咨询”栏,进入“《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招标投标法》修改稿公众咨询”栏,对咨询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2.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1.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的要求和条件。”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为20天,网上通过电子招标方式提交的招标文件至少为10天。”
6.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所称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一般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7.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8.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履行合同。”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一、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为中标人的情况及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中说明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2.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宣布履行合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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