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咣咣咣咣的回答:》
没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目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公布。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土地征收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的监督。
《来自toy1404的回答:》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编者按: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不得与征地补偿相混淆)。土地补偿费由被征用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但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后,也可以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一般性建设的,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如下:1 .耕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至于具体的数字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当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除以被征收单位在被征收前的平均耕地数计算。每一个被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新播种的作物,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应补偿生产成本。对于种植作物,最高补偿是基于第一季度的产值。可以收获的农作物、油料和蔬菜没有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量移植,并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而必须砍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于用材林,树木所有者将无偿砍伐树木。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需要搬迁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并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预算,其中应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应参照有关标准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应当按照《来自用心做好每道题的回答:》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求
1.各种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低一级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2013年3月26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删除了征地前三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土地管理法》
1.根据《来自答题的乐趣的回答:》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主要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2.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贴和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者,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
3.但是,给予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集体所有,被征用的土地根本无法取得: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是,在分配期间,或者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配土地,然后村里应当将土地分别分配给被征用者。或者更多的钱被分配给没有土地的人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用的村民将得到更少或没有土地补偿。
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如何对征地进行补偿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的住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
2.征地前补偿。土地法修正案取消了30倍的上限。
3,cl
5.在住房保障方面。政府将在国有土地上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提供住房,对于不能提供住房的,将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并按新建房屋的成本给予补偿。
6.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偿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原则上规定了征地程序。必须按照“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规定“如不落实补偿资金,征地不予批准和执行。
8.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从农民手中收购,并在成为国有土地后转移到市场。失地农民通常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和人民争夺利润的局面。
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增加多少补偿?征收补偿应至少增加到当前补偿值的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补偿增加10倍,农民每亩土地可获得60万元补偿。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比征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复杂得多。大量的土地,包括城乡结合部、村镇、新城等,都是集体土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换句话说,每英亩土地的补偿一般不超过6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不到100元。
10、考虑到各种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长期生活得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农村村民房屋补偿费、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可能会有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以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整,部分土地收入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你可以参考上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权
第二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农林牧渔)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土地征收的类型
基本农田
耕地、林地、菜地、果园、牧场和渔场
旱地、水面
荒地,沙子,山,荒地,
第三章参与者的征用
第四节征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各方(土地征用者、土地被征用者)、利益相关者(雇主、承包商、转让者、使用者)和代理人。
第四章征地程序
第五节收集方法
第6节Collec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公共利益的征收或征用应适用公平补偿原则,对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应适用全额补偿原则。
战时为国家和公众利益紧急抢救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来自一米兰132456的回答:》 《防洪法》等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合理珍惜和利用土地,有效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科学规划,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遵循合法、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旱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为名改变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是指公共的、普遍的、直接的社会公共事业。
公共利益应限于下列目的,但生活和生活设施的使用除外:
1、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
2.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项目;
3、国家或省重大水利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工程;
4.重大能源项目;
5.国家急需的新材料项目;
6.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医疗公共场所、公共教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和科研机构;
7.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拘留场所、罪犯服刑场所、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改造场所、戒毒场所(机关前后广场,单位内道路除外);
8、供电、供热、供水、城市市政建设的公用事业;
9.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
10、国家重点支持并纳入规划的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事业需求;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1、法律法规;
被征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并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附加补偿费。
第六条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先行支付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逾期不支付补偿、不实施安置、不安排社会保障费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条征地补偿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果树和花卉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土地损害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费、租赁权利损失补偿费、承包方利益损害补偿费、土地使用者和其他相邻方权利损害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抽逃、截留、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克扣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补偿费的支付期限,应当在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60日内支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赔偿协议应当在赔偿合同生效后60日内执行,金额按照本条例和赔偿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协议逾期30天的,不予批准征地,批准文件由批准机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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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咣咣咣咣的回答:》
没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目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公布。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土地征收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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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编者按: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不得与征地补偿相混淆)。土地补偿费由被征用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但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后,也可以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一般性建设的,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如下:1 .耕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至于具体的数字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当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除以被征收单位在被征收前的平均耕地数计算。每一个被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新播种的作物,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应补偿生产成本。对于种植作物,最高补偿是基于第一季度的产值。可以收获的农作物、油料和蔬菜没有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量移植,并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而必须砍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于用材林,树木所有者将无偿砍伐树木。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需要搬迁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并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预算,其中应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应参照有关标准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应当按照《来自用心做好每道题的回答:》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求
1.各种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低一级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2013年3月26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删除了征地前三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土地管理法》
1.根据《来自答题的乐趣的回答:》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主要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2.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贴和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者,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
3.但是,给予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集体所有,被征用的土地根本无法取得: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是,在分配期间,或者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配土地,然后村里应当将土地分别分配给被征用者。或者更多的钱被分配给没有土地的人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用的村民将得到更少或没有土地补偿。
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如何对征地进行补偿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的住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
2.征地前补偿。土地法修正案取消了30倍的上限。
3,cl
5.在住房保障方面。政府将在国有土地上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提供住房,对于不能提供住房的,将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并按新建房屋的成本给予补偿。
6.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偿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原则上规定了征地程序。必须按照“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规定“如不落实补偿资金,征地不予批准和执行。
8.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从农民手中收购,并在成为国有土地后转移到市场。失地农民通常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和人民争夺利润的局面。
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增加多少补偿?征收补偿应至少增加到当前补偿值的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补偿增加10倍,农民每亩土地可获得60万元补偿。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比征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复杂得多。大量的土地,包括城乡结合部、村镇、新城等,都是集体土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换句话说,每英亩土地的补偿一般不超过6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不到100元。
10、考虑到各种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长期生活得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农村村民房屋补偿费、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可能会有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以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整,部分土地收入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你可以参考上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权
第二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农林牧渔)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土地征收的类型
基本农田
耕地、林地、菜地、果园、牧场和渔场
旱地、水面
荒地,沙子,山,荒地,
第三章参与者的征用
第四节征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各方(土地征用者、土地被征用者)、利益相关者(雇主、承包商、转让者、使用者)和代理人。
第四章征地程序
第五节收集方法
第6节Collec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公共利益的征收或征用应适用公平补偿原则,对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应适用全额补偿原则。
战时为国家和公众利益紧急抢救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来自一米兰132456的回答:》 《防洪法》等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合理珍惜和利用土地,有效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科学规划,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遵循合法、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旱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为名改变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是指公共的、普遍的、直接的社会公共事业。
公共利益应限于下列目的,但生活和生活设施的使用除外:
1、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
2.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项目;
3、国家或省重大水利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工程;
4.重大能源项目;
5.国家急需的新材料项目;
6.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医疗公共场所、公共教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和科研机构;
7.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拘留场所、罪犯服刑场所、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改造场所、戒毒场所(机关前后广场,单位内道路除外);
8、供电、供热、供水、城市市政建设的公用事业;
9.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
10、国家重点支持并纳入规划的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事业需求;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1、法律法规;
被征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退还土地出让金,并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附加补偿费。
第六条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先行支付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逾期不支付补偿、不实施安置、不安排社会保障费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条征地补偿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果树和花卉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土地损害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费、租赁权利损失补偿费、承包方利益损害补偿费、土地使用者和其他相邻方权利损害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抽逃、截留、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克扣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补偿费的支付期限,应当在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60日内支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赔偿协议应当在赔偿合同生效后60日内执行,金额按照本条例和赔偿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协议逾期30天的,不予批准征地,批准文件由批准机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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